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国防科工委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防科工委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防科工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防科工委法制工作机构是国防科工委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防科工委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 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2014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7年)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修改《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