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政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六)办理因不服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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