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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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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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公约)(中译本)(2022年)
-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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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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