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加强食品流通的行业管理,规范食品经营行为,保障食品消费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从事食品交易活动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包括集贸市场、超市、百货店、仓储式会员店、便利店、食杂店等)。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从事食品批发、零售、现场制作销售等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督促市场建立保障食品流通安全的管理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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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办医的若干意见(2013年)
- 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
- 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92年)
- 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局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降低中小学教材价格深化教材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1年)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5年)
- 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