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和实施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具体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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