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通知(200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委、经贸委、财政厅,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经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共同研究,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必要性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根本上改革统计调查体系,国务院于1994年7月20日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国发〔1994〕42号),明确了普查在统计调查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正式确立国家周期性普查制度。普查项目包括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等5项。其中人口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工业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逢0、3、5、7的年份实施;基本单位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在逢1、6的年份实施。
近十年来,在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开展了工业、农业、人口和基本单位等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并且都取得了成功。一是摸清了“家底”,深化了对我国基本国情国力的认识。二是掌握了丰富的基础资料,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实行科学决策特别是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提供了重要依据。三是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基础数据,为提高核算质量和推进统计调查体系改革奠定了基础,使我国统计工作在与国际一般规则接轨方面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但是,在各项普查的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普查项目设置过多,在10年内要进行6次普查,且时间安排过于分散,既影响经常性的统计工作,也给基层造成较重负担。二是在普查周期安排上与国家编制中长期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5年编制一次,而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却是每10年才进行一次,且时间安排不在同一年份,无法提供同一时期并具有内在联系的可比性数据。三是在普查项目设置上涵盖面不全,没有将属于重要支柱产业的建筑业包括进来,不能全面反映国民经济的整体状况,影响普查作用的综合发挥。四是普查立法滞后,被调查者的配合与支持程度下降,组织实施难度越来越大。
此外,由于今年受到非典型肺炎的影响,我国第三产业特别是旅游、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住宿及餐饮等行业遭受了严重冲击。因此,如继续按原计划实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不仅普查组织实施工作的难度大大增加,还将导致普查数据不能准确反映全国第三产业在正常年份的实际规模、结构和效益,从而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综上所述,对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进行适当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二、 调整国家普查项目和周期安排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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