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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