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2023年)
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发现采取逮捕措施不当或者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值班律师申请变更羁押强制措施的,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评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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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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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5年)
-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2009年)
-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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