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服务企业和个人开展对外投资、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便利《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见附件1)开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含与香港、澳门和台湾签署的税收安排或者协议)、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者换函(以下统称税收协定)待遇,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二、 申请人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内、外分支机构应当通过其总机构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合伙企业应当以其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居民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三、 申请人可以就其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任一公历年度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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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泰安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7年)
-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2010年)
- 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