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合同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总局直属单位和以总局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体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合同管理工作,防范法律风险,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保障国家及有关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总局、直属单位、协会为一方主体订立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协议(书)、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确认书、承诺函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总局、直属单位、协会订立和履行除劳动人事关系之外合同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的订立、审核、签署、履行、变更、解除、归档、备案以及其他与合同相关的事项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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