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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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1年)
- 关于企业加强应收应付帐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0年)
-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设立遵义市汇川区的批复(2003年)
- 贺电(200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年)
- 海洋督察工作规范(2011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