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以下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工作,保证财务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是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验收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进一步促进提高重大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
凡经批准列入重大专项管理的项目(课题)均应当进行财务验收。项目(课题)财务验收与项目(课题)任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在任务合同规定完成时间到期后6个月内完成。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财务验收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时间,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批复。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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