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2013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关于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有代表性的100个地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的要求,为做好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 充分认识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党的十八大对生态文明建设作出了战略部署,要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生态文明制度,健全国土空间开发、资源节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体制机制,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总体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法律、制度、政策尚不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落实不够严格,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也亟待加强。选取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资源环境禀赋、不同主体功能要求的地区开展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总结有效做法,创新方式方法,探索实践经验,提炼推广模式,完善政策机制,以点带面地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对于破解资源环境瓶颈制约,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断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二、 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 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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