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密码管理局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公布面向社会履行密码行政管理职能,对密码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密码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制定规章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事先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重要规章公布前,应当报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体现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规章不得设定减损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密码管理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密码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行政相对人权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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