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刑事判决、裁定的严格执行,加强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进行监督管理,必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管理、文明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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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
-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2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3年8月3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6号(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