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的国际义务,执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伦敦修正案),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修订稿)》(以下简称《国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中国所有新生产的汽车将停止装配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空调器。为了保证《国家方案》的顺利实施,现对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含汽车空调器,下同)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从2002年1月1日起,禁止进口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二、 从公告之日起,外经贸管理部门停止签发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质的汽车《进口许可证》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的《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 各进口单位申请办理汽车《进口许可证》及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向外经贸管理部门提交进口产品属于非CFC—12为制冷工质的证明(如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以及供货商的证明,下同)。对符合有关要求的,方可按有关规定领取汽车《进口许可证》和汽车空调压缩机《自动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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