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交通部:
你部《关于报送〈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的请示》(交人劳发〔2001〕6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长江港航公安机关体制改革方案》。
二、 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改革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逐步建立与长江治安相适应的新体制。长江港航公安机构作为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行使跨区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权。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长江干线水域和港航的政治、治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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