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5年11月)
根据国务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决定,对下列部门规章进行修改:
一、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05年5月2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13号)
(一)
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二)
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国家林业局确认;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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