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2015年)
第一条
为了及时处置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控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减少灾害损失,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子正常生长并造成经济损失的病、虫、杂草等有害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是指发生暴发性、危险性或者大面积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事件,包括:
(一)林业有害生物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
(二)从国(境)外新传入林业有害生物的;
(三)新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
(四)林业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导致叶部受害连片成灾面积1万公顷以上、枝干受害连片成灾面积0.1万公顷以上的。
第四条
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分为一级和二级。
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一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为二级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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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2005年)
- 法律援助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法律查明问题的合作谅解备忘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调整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制度的函(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强降雨防范工作的通知(2008年)
- 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