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行为,对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保障电子政务安全可靠,维护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是指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为政务活动提供电子签名认证服务,保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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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08年)
- 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2009年)
-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2007年)
-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二批)的决定(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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