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1982年)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合理使用土地资源,保证国家建设必需的土地,并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进行经济、文化、国防建设以及兴办社会公共事业,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必须按照本条例办理。禁止任何单位直接向农村社队购地、租地或变相购地、租地。农村社队不得以土地入股的形式参与任何企业、事业的经营。
第三条
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一切建设工程,都必须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园地、精养鱼塘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
各地区特别是大城市近郊和人口密集地区,都应当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对各项建设用地严格加以控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并同改造旧城区结合起来,以减少新占土地。
第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凡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被征地社队的干部和群众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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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
-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2002年)
- 在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李克强(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2010年)
- 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朱镕基总理答中外记者问(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1年)
-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甲型H1N1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的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2年3月14日)
-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年)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