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进一步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有关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 进一步准确把握相关诊断检查鉴别标准
1.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的“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罪犯所患疾病病情危重,有临床生命体征改变,并经临床诊断和评估后确有短期内发生死亡可能的情形。诊断医院在《罪犯病情诊断书》注明“短期内有死亡风险”或者明确出具病危通知书,视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临床上把某种疾病评估为“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一般不作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加以使用。
罪犯就诊的医疗机构七日内出具的病危通知书可以作为诊断医院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的依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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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2014年)
- 尊重不同文明共建和谐世界温家宝总理在法国巴黎综合理工大学的演讲(2005年)
- 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2024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已取消的22项税务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公告(2015年)
-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7年)
- 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市、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建设的几点意见(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