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促进交通运输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运输部对部属单位及人员和部属单位对所属单位及人员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部属单位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条 部属单位应当按职责分工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监管工作,做到职责明晰、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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