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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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两免一补”实施步伐有关工作的意见(2005年)
-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与贸易相关部门规章英文翻译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信用评价办法(2012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首都功能核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层面)(2018年—2035年)》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