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传输、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为保障安全播出开展的技术维护、运行管理、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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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安全管理办法(2002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刑事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21年)
-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2001年)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年)
-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