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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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
- 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评估办法(试行)(2014年)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
- 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政策(2009年)
-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荣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土地调查条例(2018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吉林长白山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 关于开展土地登记公开查询试点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