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海关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关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海关信息。海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2003年)
- 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2年4月)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三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2017年)
- 退役军人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医保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2009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