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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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200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意见(2024年)
- 关于相对集中部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2014年)
-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2021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8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城市地质工作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关于废止《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的决定(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