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国际物流的发展,规范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及其进出货物的管理和保税仓储物流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物流中心(A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第三条
物流中心按照服务范围分为公用型物流中心和自用型物流中心。
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海关监管场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2000年)
- 地名管理条例(2022年)
- 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2021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