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邮轮检疫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防止疫病疫情传播,促进邮轮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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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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