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工作,加强口岸卫生监督管理,保护出入境人员健康,维护口岸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生产经营者)。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国境口岸卫生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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