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批复(2003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设立鄂尔多斯海关的请示》(内政发〔200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鄂尔多斯海关(正处级),隶属呼和浩特海关。
二、
核定鄂尔多斯海关人员编制30名,在海关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鄂尔多斯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区负责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〇〇三年九月十六日
-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2016年)
- 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的决定(2005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决定(2021年)
- 全国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洛哥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2年)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2018年)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