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与职业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安全生产(含职业健康,下同)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机械铸造企业中金属冶炼活动的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冶金企业,是指从事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有色金属企业,是指从事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生产活动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金属冶炼,是指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从事达到国家规定规模(体量)的高温熔融金属及熔渣(以下统称高温熔融金属)的生产活动。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具体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制定并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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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淮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贯彻落实“约法三章”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的意见(2013年)
- 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