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要求,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条例》和本细则要求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真实有效:
“(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
“(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二、
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三、
删去《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九〇年特种国债条例(1990年)
- 关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犯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2017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十四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事项的补充规定(2009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