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加强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社会力量设奖)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力量设奖的申请、受理、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力量设奖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设奖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本办法所称经常性是指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3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3个周期。
本办法所称科学技术奖是指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而设立和开展的奖励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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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5年)
-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
- 国家体育总局工作规则(2013年)
-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
- 农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