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复函(2006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三埠海关更名为开平海关的请示》(粤府〔2005〕103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埠海关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平海关,其隶属关系、机构级别和人员编制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三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若干规定(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2022年)
- 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