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下简称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与管护。其中:
(一)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80%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
(二)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20%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
第四条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作业费。
(四)日常维修养护费。
(五)其他费用。包括项目的勘测设计、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检测、工程招标等其他费用支出。其比例不得超过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部分的5%。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农田水利建设无关的支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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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有序用电的紧急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
-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金融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