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一、 分类目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准确反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和绿色发展新动能培育情况,科学界定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统计范围,满足统计上测算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规模、结构和速度的需要,制定本分类。
二、 分类范围和适用领域
节能环保清洁产业涵盖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和清洁能源产业。
其中,节能环保产业是指以实现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为目的,提供相应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高效节能产业、先进环保产业、资源循环利用产业、绿色交通车船和设备制造产业等4大领域。
清洁生产产业是指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和服务的产业,包括提供清洁生产技术服务的、生产低毒低害或无毒无害原辅材料的、为企业生产过程提供过程减排技术与装备的及末端废物资源化利用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清洁生产原料制造业、清洁生产设备制造和设施建设业、清洁生产技术服务业等3大领域。
清洁能源产业是指为全社会提供清洁能源产品或服务的产业。该产业包括核电产业、风能产业、太阳能产业、生物质能产业、水力发电产业、智能电网产业、其他清洁能源产业、传统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产业等8大领域。
本分类适用于各地区、各部门、各专业开展统计监测与分析等相关工作时对节能环保清洁产业的界定。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政策为指导。本分类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基本遵循,以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等文件中关于绿色发展和绿色产业的决策部署为指导,确定编制的总体思路,以确保本分类满足国家对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的监测。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8月18日)
-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1982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西部大开发中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