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黄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8〕2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黄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初步建成黄河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确保黄河下游防御花园口洪峰流量22000立方米/秒堤防不决口,逐步恢复主槽行洪能力,初步控制游荡性河段河势;基本控制人为产生的水土流失,减轻河道淤积;上中游干流、主要支流重点防洪河段的河防工程基本达到设计标准,重要城市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到2025年,建成比较完善的防洪减淤体系,基本控制洪水和泥沙。
二、 《规划》的实施,要坚持“上拦下排、两岸分滞”调控洪水和“拦、排、放、调、挖”综合处理泥沙的方针,进一步完善以河防工程为基础,水沙调控体系为骨干,水土保持、干流放淤和分滞洪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流域防洪减淤工程总体布局,辅以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防洪调度和洪水风险管理等非工程措施,构建较为完善的流域防洪减淤体系,全面提高黄河流域防御洪水灾害和治理泥沙的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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