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200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以来,国民经济继续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稳步推进,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同时,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进一步显现,集中表现在投资增长过快、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投资结构不合理,钢铁、电解铝、水泥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房地产开发投资增幅过高,开发资金过多依赖银行贷款。为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促进上述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对《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有关钢铁、电解铝、水泥、房地产开发行业建设项目资本金比例进行调整:(1)钢铁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5%及以上提高到40%及以上;(2)水泥、电解铝、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资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2007年)
- 小型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管理办法(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2011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9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
- 公路水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