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调整适用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事项规定的批复(2019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调整适用境外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期限等规定的请示》(证监发〔2019〕7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在中国境内注册并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期限、股东提案权和召开程序的要求统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不再适用《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国务院
2019年10月17日
-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2011年)
-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农业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减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关于中吉国界的补充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