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总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约15米宽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今后如需扩大面积,仍需按程序报批。
二、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珠海园区、澳门园区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门园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司法和行政管辖;今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填海造地,仍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个案批准。珠海园区利用滩涂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促进高速公路应用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的若干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19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行政学院青年干部培训班招生对象等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举行联合军事演习期间其部队临时处于对方领土的地位的协定》的决定(200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2006年)
- “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管理暂行办法(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