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批复(2003年)

广东省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的请示和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澳跨境工业区设在珠海拱北茂盛围与澳门西北区的青洲之间,分为珠海、澳门两个园区,由广东省珠海市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通过填海造地形成,首期总面积约0.4平方公里,其中,珠海园区面积约0.29平方公里,澳门园区面积约0.11平方公里;两个园区之间由一条约15米宽的水道作为隔离,开设专门口岸通道连接。今后如需扩大面积,仍需按程序报批。
二、 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珠海园区、澳门园区由珠海市人民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管理。填海形成的澳门园区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属澳门特别行政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司法和行政管辖;今后,澳门特别行政区填海造地,仍应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国务院个案批准。珠海园区利用滩涂和填海造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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