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年)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拐卖妇女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的拐卖妇女罪中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对犯罪分子的定罪处罚。
第二条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应当根据刑法第六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
第三条
对于外国籍被告人身份无法查明或者其国籍国拒绝提供有关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
- 司法部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2020年)
- 在亚太经合组织第十五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
-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