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交通部令2007年第2号)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船舶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和本规则有关规定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技术审核;
(二)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和《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二、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四条第十项、第九条第二项和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三项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核合格”;第四条第十项中的“报批”修改为“报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签发机关”修改为“签发机构”。
三、
第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提出《船舶保安计划》技术审核申请。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审核《船舶保安计划》是否符合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审核合格的,应当出具证明文书,审核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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