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9年)

江苏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气象局:
水利部《关于审批淮河流域防洪规划的请示》(水规计〔2009〕1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淮河流域防洪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到2015年,淮河干流上游防洪标准达到10年一遇以上,中游淮北大堤防洪保护区和沿淮重要工矿城市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洪泽湖及下游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100年一遇以上;沂沭泗河中下游主要防洪保护区的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跨省骨干支流防洪标准达到10—20年一遇;山东半岛主要河道防洪标准达到10—30年一遇;重要城市基本达到规定的防洪标准;重要易涝洼地排涝标准达到3—5年一遇,里下河地区排涝标准达到5—10年一遇。到2025年,建成较为完善的防洪排涝减灾体系,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
二、 《规划》的实施,要遵循“蓄泄兼筹”的治淮方针,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防洪排涝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洪水出路,加强洪水管理和科学调度,逐步完善由水库、河道堤防、行蓄洪区、调蓄湖泊等工程措施和防洪管理措施相结合的综合防洪排涝减灾体系,全面提高淮河流域防御洪涝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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