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特色产业资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地方特色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聚集区内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节能减排、协作配套,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特色产业是指以地域和资源优势条件为基础,围绕特色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等而形成的市场化、规模化、集约化和链条化的生产经营群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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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1995年)
- 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及近期行动计划(2013年)
-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8年)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决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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