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山西太宽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山西太宽河、吉林头道松花江上游、吉林甑峰岭、黑龙江细鳞河、贵州大沙河等5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经国务院审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等由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有关地区要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范围组织勘界,落实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标明区界,予以公告。
自然保护区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强化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具体行动,是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是保护生物多样性、确保各类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有效举措。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健全管理机构,加大资金投入,强化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各类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管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落实,不断提高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31日
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计5处)
山西省
太宽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吉林省
头道松花江上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甑峰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黑龙江省
细鳞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贵州省
大沙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0〕第2号(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2010年)
-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
-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