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条
为规范燃气经营许可行为,加强燃气经营许可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并在许可事项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导全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具体发证部门根据省级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或决定确定。
发证部门应当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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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山西五鹿山等22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2003年)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增补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函(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信息产业部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02年)
-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