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年)

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关工作的时间,一律计算为工作年限。

二、 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参加人民民主革命政权机关工作的时间,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

三、 工作人员在参加国家机关工作以前,参加下列工作的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工作年限:

(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工作的时间,或者接受党的决定以社会职业为掩护而实际做革命工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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