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2016年)
- 民族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17年)
- 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3年)
- 铁路机车车辆鸣笛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2015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
- 政务院关于设立海关原则和调整全国海关机构的指示(195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2013年)
- 在纪念辛亥革命九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江泽民(2001年)
-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