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假释法律监督工作,确保刑罚变更执行合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减刑、假释案件的提请、审理、裁定等活动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对减刑、假释案件提请活动的监督,由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负责;
(二)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裁定活动的监督,由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同级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不承担检察职责的,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对执行机关承担检察职责的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下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及时向作出减刑、假释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依照规定实行统一案件管理和办案责任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5年)
-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
-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0年)
- 关于支持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的若干措施(2025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 中国边民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办法(2012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