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安徽省桐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21年)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桐城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桐城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桐城市历史悠久,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域文化特色鲜明,文化底蕴和历史遗存丰富,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
你省及桐城市人民政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保护历史文化遗产责任重大的观念,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要求,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资源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强化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利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讲好中国故事。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制定并严格实施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各类保护对象的清单以及保护内容、要求和责任。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关系,重视保护城市格局和风貌管控,加强整体性保护、系统性保护;保护修复历史文化街区,补足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短板,不断提升人居环境品质;加强文物和历史建筑修缮保护,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开放利用,充分发挥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不得改变与名城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对不履职尽责、保护不力,造成名城历史文化价值受到严重影响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监督问责力度。
三、
你省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桐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2021年11月7日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4年)
- 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2021年)
- 一次性疫苗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规定(2013年)
-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取消的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具有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的批复(2006年)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2016年)
-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2018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2016年)
- 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