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的意见(2002年)
(二〇〇二年一月三日)
车辆购置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理顺税费关系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改革工作起步平稳,运转正常。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精神,积极稳妥地做好车辆购置税费改革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
人员划转工作原则。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划转分流安置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机构改革的精简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积极稳妥、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充分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优化队伍结构,保证人员素质,确保社会稳定。
二、
划转人员基数核定。以交通部1999年4月下发车辆购置费稽征人员冻结令时的在册人数,及冻结令之后按照国家政策接收的军转干部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为基数,由各级交通、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及编制部门联合核定。
三、
干部和职工划转。原从事车辆购置费稽征工作的人员,按以下标准由各级国税局审查考试录用:公务员经审查后全部划转给国税局系统;事业编制干部,由税务总局会同人事部进行统一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80%;职工按照国税局系统录用职工的标准,由税务总局组织考试录用,原则上录用现有人员的20%。临时工全部予以清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2020年)
-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1999年)
-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关于修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的决定(2012年)
- 对外援助物资项目管理办法(2011年)
- 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