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呈报〈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川府〔2000〕66号)及附件收悉。同意《重庆市人民政府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两省(直辖市)边界地区的稳定,共同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