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 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浙江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8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南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