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开展了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经清理,决定取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9个罚款事项,调整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24个罚款事项。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有关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有关部门规章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国务院
2022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罚款事项目录
-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赔偿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2005年)
- 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设山西晋中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公安部关于组建公路巡逻民警队在公路上实施统一执法工作的通知(1996年)
-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1994年)